【成都日报】突出普法工作的基础性地位

文:成都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来源:成都日报2014年3月4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8日
成都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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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4年3月4日成都日报电子版http://www.cdrb.com.cn/html/2014-03/04/content_2008809.htm   

   

    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法治建设需要树立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养成,有赖于法治宣传教育。《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共九部分三十三条,学法用法作为第七部分,共4条,分别从普法、法制教育的重点、法治文化和法治研究、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等进行了部署。总体来看有以下特点:

    一、从组织、经费、人员、考核机制上进一步落实普法教育的基础地位。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依靠人情来解决权利纠纷、社会矛盾比较常见,往往认为法律繁琐,执法不讲情面、费时费钱而远离法律。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我国正快速从传统到现代转型,随着生产生活方式急剧变化,熟人社会存在的基础迅速瓦解,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权利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急需,进而需要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善于依法维权。

    《纲要》第二十五条针对过去普法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设立了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从组织、经费、人员、考核机制上进一步落实普法教育的基础地位。如健全法治四川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党委宣传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普法工作中的权责,要进一步完善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机制和属地管理的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确保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二、突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示范作用。增强法治观念、培养守法习惯、善于法治思维,需要全社会学法守法,而要树立法治权威、法律尊严、法律信念、法律精神,首先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依法办事的能力如何,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群众的法治观念是与干部的法治观念紧密联系的,领导干部敬重法律、崇尚法律,具有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善用法律,一般干部才会看有方向、学有榜样;如果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薄弱,党委、政府、官员不依法办事,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就不可能确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普法首先是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守法也首先要从领导干部做起。

    针对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法律学习“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境况,在《纲要》第五条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的成员。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纲要》为强有力地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支撑。《纲要》第二十六条中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规范化,细化了领导干部学法的途径,如规定了实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水平培训考试,建立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及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

    三、让群众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律权威、法律尊严、法律价值,在法治实践中学习法律。法律权威、法律尊严、法律价值不是讲出来的。如果群众从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感受到的是有理无处申、社会中大量存在以权代法、以权代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信访比信法有效、管用,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法律权威、法律尊严、法律价值更无从谈起,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自然不能有效地调动。群众缺乏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法治社会就无从建立。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言:“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法制的理论。”从法律教育角度看,法条抽象、难记,从具体案例中学习、从实践中学习往往是学习和掌握法律的有效方式。

    《纲要》第二十八条确定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开展法治市、县、乡镇(街道)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活动,推进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诚信守法企业等活动。明确将法制宣传融入法律服务之中,探索建立集合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的法律服务平台等。《纲要》第八条确定综合运用传统和新兴媒体,着力构建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开信息平台,将信息平台建设作为服务社会、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法治单位、区域的建设,融入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服务平台、司法公开信息平台,为人民群众从实践中学习法律提供了具体、便捷的方式。

    (成都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彭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