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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加快把成都建设成为法治城市
全市社科理论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发言摘登
文:欣闻   来源:成都日报

来源:2015年1月14日《成都日报》http://www.cdrb.com.cn/html/2015-01/14/content_2158375.htm


1月13日,市委宣传部组织召开全市社科理论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与会干部和专家学者围绕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新要求,作了精彩而生动的发言。为帮助全市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上来,在全市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本报今日特专题推出全市社科理论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发言摘登。


宪法权威的树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

□ 成都大学政治学院院长 彭时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该决定中,中共中央历史性地提出完善以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应该将宪法权威的宣传和树立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为什么宪法权威的树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呢?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报告的精神,从以下方面思考:


宪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强调了改革需要顶层设计,顶层设计需要以社会具有基本共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了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制定的根本法,就意味着党和人民之间有一个共识,或一种契约,或一种承诺。当我们强调宪法的时候,它必然会强调整个社会的共识、契约、承诺。这个共识、契约、承诺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共同遵守契约、承诺。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母法地位。民法对财产和交易的保护,来自于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认可;刑法对公民生命的保护,来自于宪法对生命权的认可;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来自宪法对正当司法程序的要求。中央政府机关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来自宪法的授权。可见,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来源,其他一切法律规范在其基本精神上均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牢固树立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一个法律要想具有权威,不仅是有公布的条文或规定,而且需要有实施的切实程序。首先,要展开宪法的宣传,使得宪法获得全国人民的广泛认识,让全国范围内每一个公民能够通过学习宪法认识宪法对其权利的保障,在全国范围塑造一种现代公民的宪法精神;其次,全国各级政府机关要通过学习宪法,明确自己的行政职权范围和权限边界,进而能够通过学习宪法约束本机关对权力的行使;再次,对宪法最高效力的维护要通过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审查制度、宪法解释程序等来实现;最后,建立违宪违法的纠偏制度。监督行为必须有纠错机制作为辅助。一旦有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具体立法或行政行为上出现了与宪法基本精神相违背的情形,应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该具体立法行为或行政行为的权力,纠正因具体违宪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





  2015年01月15日 17:21  成都大学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