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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邓陕峡:话说生活中的那些乱麻

原文链接:http://www.cdrb.com.cn/html/2015-05/09/content_2199186.htm

原文如下:


  主持人语

   建设法治社会是当下热门话题,但大多数市民对法治在生活中的作用理解得有些模糊与抽象。当我们遇到那些不大不小但又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该怎么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本期的金沙讲坛上,法学专家邓陕峡给我们的答案是: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搜集证据的意识。


   本期嘉宾

   邓陕峡,成都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法学系主任。200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刑事诉讼法学博士。2009年《刑事诉讼法》课件获成都大学第五届多媒体课件大赛二等奖;2007年6月在成都大学2003-2007年度“创先争优”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主要教授课程有《刑事诉讼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采访手记

   中国俗语里有这样一句话:“阎王好见,小鬼难缠。”其意大家都已耳熟能详,无须赘述。实际上在生活中,人与人相处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当遇到一些大的矛盾,甚至是刑事案件时,我国有着完备的法律法规,反而容易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地解决。但一些不大不小的矛盾,诸如朋友之间借钱不还又没写借条啦;或是在超市菜市买了东西发现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啦;再或者是普通市民之间离婚财产分配存异议等,这些都容易因为人情、时间、精力等原因,很难解决好。虽然这些矛盾不大,但往往令人烦恼不断,耗时耗力。


   邓陕峡在演讲时说,除了刑事案件,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都可以纳入纠纷的范畴之类。从字面意思看,“纠纷”两个字本身就很有意思,纠缠纠葛的意思,都是绞丝旁,本身就说明了复杂性和难解性。大家可以想象,当生活中的矛盾缠成一团乱麻时,是多么叫人头疼的一件事。


   有人曾提出,纠纷的产生是有必然性的,这是因为社会资源的稀缺性,还有个人理性的有限以及德行的不足等因素累加所致。但邓陕峡提到,虽然纠纷处处在,时时有,无法完全将其消灭,但我们可以在生活中通过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避免或者妥善解决这些纠纷。


   邓陕峡指出,要避免纠纷,就需要强化规则意识,提高搜集证据的意识,比如说在债权债务中,如涉及金钱比较大额的,最好避免直接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保留相应的转账凭证。如果是好朋友借钱不方便打借条,又怎么办呢?用录音和发短信的方式也是可以的。如果身体受到了外界的侵害,一定要第一时间去医院验伤保留证据,一句话,重视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懒人。


   实录

   重视留存证据,法律不保护懒人

   纠纷烦人,解决方式有很多


   目前我国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和议解决;第二种是第三人居中来解决。当事人和议解决有两种形式,一是和解,一是妥协。


   所谓和解是双方通过和平对话,提出有根据的主张,进行理智的讨论,最终形成一个解决方案。所谓的妥协就是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当中讨价还价,牺牲一些利益,做出一些让步,最终达到纠纷的终止。当事人通过这种和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对当事人而言成本是最低的,但这种方式的前提是要求双方是自主的,双方对于自己利益和权利的边界有一个判断和认识。


   第三人居中解决则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斡旋,第二是调解,第三是裁决。斡旋,是指进行斡旋的中间人通过传递正确的信息,促使纠纷的当事人之间消除误解,最终达到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调解,是调解机关或者调解人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促使当事人在理解这个方案的基础上接受这个方案,最终终止纠纷。


   裁决是解决纠纷最后的手段,它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诉讼,一是仲裁,其共同点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诉讼也就是大家熟悉的打官司,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据法定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然后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又有两种,一是劳动仲裁,一是商事仲裁。在商事仲裁中,仲裁人一般都是法律或某个行业里的专家,是由双方来选择的,所以双方对他都比较信任,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到双方当时的意愿,所以仲裁的裁决颇具权威性。仲裁裁决在属性上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但是仲裁的裁决是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解决纠纷,谨慎选择合适途径


   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案件,比如说离婚、继承、民间借贷等,它们大多关系到社会生活的私人领域,孕育着浓厚的身份、亲情、乡情等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却相对模糊,因此这类案件可以称为“关系型的纠纷”。这类纠纷的当事人日后还要在一个社区生活,还要考虑今后的关系,所以此类纠纷解决的重点在于摆平调和各方关系,使纠纷平息下来。所以这类纠纷往往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也能够为当事人所接受。


   灵活多样的调解,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是比较受推崇的方式。清代著名的廉吏于成龙就做过这样一个经典的调解案例:罗城县钱氏年近六旬,在中秋节时到县城一个著名的糕点铺买了一批糕点,价值300文。不想在忙乱中双方发生争执,钱氏坚持已经付账,糕点铺伙计却说没有收到钱。于成龙在现场看到,钱氏不像是一个空手套白狼的人,而糕点铺也不可能做出讹诈老妇的事情,很有可能是慌忙过程中有人顺手牵羊。怎么办呢?于成龙建议在场的各位每人捐一文钱来凑足300文,最后大家慷慨解囊,把这个问题解决了。


   这样的调解不仅解决了矛盾,也维护了邻里之间的关系,可谓双赢。不过大家要看到,这种调解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古代人际圈子比较小,大家都比较熟悉,可以说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纠纷。这种调解有人情基础,才能够如此顺利。但放在现代社会,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就不复存在了。如果遇到经济纠纷,让旁观者来掏钱解决,大家肯定是不愿意的。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这种矛盾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和自己关系不大,因此我们还需要根据现代社会的情况,根据纠纷特点和纠纷类型做出谨慎的选择。


   比如说,发生在商业借贷、房地产领域、知识产权领域、金融证券领域的经济纠纷,因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者发生在组织和组织之间,属于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所以这一类案件与经济活动运行规则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可以把这类纠纷称为规则性的纠纷。规则性的纠纷和关系型纠纷,当事人的期望是不一样的,它的重点不在于摆平双方关系,平息纠纷,而是更希望通过纠纷解决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能够明晰经济活动的规则。这类纠纷更适合通过仲裁或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也就是说,你有足够的证据的话,就会赢得官司,你没有证据的话,你就会输了官司。


   有这样一起案子,张先生和林女士是非常好的朋友,在一年前,林女士向张先生借了1万元现金,由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他没有要求林女士打借条。一年之后张先生向林女士要求还钱,林女士矢口否认自己曾找过张先生借钱。由于没有目击证人,双方相持不下,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林女士同样矢口否认借钱的事。法院要求张先生提供债权债务关系相应的证据,张先生拿不出证据,最后法院判张先生败诉。


   从这里我们看到,在民事诉讼中都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你提出了主张,提出了诉求,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和诉求。如果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的主张,你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我们要增强我们的证据意识,增强我们的风险意识。


   当然,在保留证据的过程中也是需要注意的。比如说借条,当中就可能存在很多意思混淆的字眼。比如说“还欠款”这三个字,你既可以读还(hai)欠款,也可以读还(huan)欠款,这两个不同的读法代表了截然相反的内容,还(hai)欠款就是我向你借了钱,现在我发现还不够,还要再借。还(huan)欠款,就是我之前向你借的钱我还给你了。当然如果你遇到这样一个借据的时候,到底是还(hai)呢还是还(huan)呢?这些都要搞清楚,最好用意思更加明确的字眼代替。


  除了打借条外,在债权业务中还有什么方式可以使我们将证据能够更多保存呢?比如说在债权债务中,如果涉及金钱比较大额的,最好避免直接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保留相应的转账凭证。如果是好朋友,借钱不方便打借条又怎么办呢?用录音和发短信的方式也是可以的。如果身体受到了外界的侵害,一定要第一时间去医院验伤保留证据……一句话,“重视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懒人”。


   对话

   超市小票,你保留了吗?  


   记者:如果真的纠纷闹到要打官司了,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邓陕峡:法院对于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是根据诉讼的标的计算,也就是说涉及金额。案件涉及的金额数有一定比例,具体情况根据案件的不同也有所区别;第二,一般来讲是由原告人预缴一部分诉讼费用,等案件判决以后,应该是败诉方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或者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这个案件中可能都有一些过失,会判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记者:如果去超市买东西,发现过期了,怎么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邓陕峡:这就需要看你自己了,你保存买东西的小票了吗?如果有,你可以跟超市交涉,超市如果确认你是在这里购买的货品,你就能够要求赔偿或者退换等。如果你没有小票,就无法证明你手中的货物是从这家超市购买的。这样一来,你虽然有主张,但这些主张有些时候是不能够实现的。


   所以我要再次提醒一下,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果涉及食品的话,《食品安全法》规定假一赔十,意思是说,如果你能够证明商家给你销售了一个过期的食品,假如这个食品是10块钱,你就可以要求他赔偿100块钱。


  记者 吴亦铮


  2015年05月11日 10:02  成都大学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