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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用法律天平称量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罪与法
  来源:成都商报

   近日, “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和讨论。5月7日,成都商报特邀成都大学法学教师张丽解读此事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以最客观理性的办法,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来,以法律视角来看待这件事。文章刊发在7日商报第6版要闻版。


 原文链接:http://e.chengdu.cn/html/2015-05/07/content_519758.htm


 原文如下:


  “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和讨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讨论这一事件最客观理性的办法,是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来,以法律视角来看待这件事


 

  核心提示


  法律之下审视众人


  ■男司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若女司机轻微伤,则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其打人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女司机


  法律专家分析,女司机涉嫌违反道法,将面临被罚款扣分的处罚,不过,这一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其次,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是后面打人事件的诱因,女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网友


   网友“人肉搜索”女司机,甚至包括她个人隐私范畴的一些个人信息都被公开曝光。 法律专家分析,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不过,诽谤罪成立,还需要严重后果的发生。


   不管是打人的男司机还是涉嫌违法变道的女司机,抑或是扒人隐私的网友,在法律的框架内,都有相关法条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对等的代价。


   成都“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和讨论。从男司机打人涉嫌犯罪开始,随着男司机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公开,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和两人相互别车的行为被曝光,情节巨变,舆情反转,中间理性与非理性,道德与法律相互纠葛,也引发公众对行车文明、道德素养和法律的争论,众说纷纭,其中的是非曲直似乎变得有些模糊。



   昨日,一直在关注此事的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员、成都大学法学教师张丽提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讨论这一事件最客观理性的办法,是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来,以法律的视角来看待这件事,不管是打人的男司机还是涉嫌违法变道的女司机,抑或是随便扒别人隐私的网友,在法律的框架内,都有相关法条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对等的代价。对照法律,这起事件中任何主角,如果敬畏了法律,都或许可能避免这场纷争。

  围绕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张丽一一进行了深入分析。


  焦点1: 男司机打人法律上如何定性? 存在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若女司机轻微伤,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其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男司机殴打女司机涉嫌犯罪


   男司机打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张某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会在5年以下量刑。


   5月3日下午,男司机张某打人视频曝光后,公安机关迅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男司机刑拘。张丽指出,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有明确规定,即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认为张某随意拦截卢某车辆,实施殴打,并阻碍交通要道,涉嫌寻衅滋事。对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针对寻衅滋事适用法律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恶劣”规定有:(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


   对照以上规定,张某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会在5年以下量刑。寻衅滋事罪还规定了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这档,但针对的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这起案件还达不到这种程度。


   男司机打人行为 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其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张丽指出,目前,针对男司机张某打人行为的定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为准确,量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如果构成重伤,则会在3到10年之间量刑;如果构成轻微伤,则刑法不会予以评价追究。目前,女司机的伤情鉴定还无结果,综合其他案件看,轻伤的可能性较大。


   持这一看法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主要针对无事找事的情形,还是慎用更好。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男司机的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应择一重罪,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男司机的道歉行为 如何评价?


   按照刑法规定,在量刑时,这一情节可以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考虑。


   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很快录了一小段视频。视频中,男司机张某对女司机卢某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一时冲动,铸成大错。


   对此行为,张丽指出,张某的道歉行为说明自身认罪态度较好。按照刑法规定,在量刑时,这一情节可以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考虑。


   女司机拒绝谅解 对男司机有何后果?


   “没有获得受害人方谅解,这在量刑上也将对男司机张某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张某及其妻子的道歉,女司机卢某方面几次表示不接受,“没有面对面来说,没有诚意。该负责还得负责。我们不接受他们的道歉。”


   对此,张丽表示,刑法除了惩治犯罪这一功能外,另外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安抚受害人。刑法上,得到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考虑,“没有获得受害人方谅解,这在量刑上也将对男司机张某产生不利影响。”


  焦点2:女司机涉违法变道有何法律后果?


   将面临被罚款扣分的行政处罚。


   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从法律角度分析两人驾驶行为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 会带来什么后果?


   张丽分析,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目前,成都交警成立了打人事件调查小组,并对两辆车在三环路及辅道上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据警方知情人士称,就目前掌握的证据,女司机在三环路上从第二条车道跨越实线进入第四条车道,后经匝道口驶离三环路主道进入辅道,这一行驶过程中违反了禁止标线,将面临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对此行为,相关法律该如何来评价?张丽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女司机涉嫌违反道法,将面临被罚款、扣分的处罚,不过,这一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其次,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是后面打人事件的诱因,女司机对打人事件的引起也存在一定过错,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女司机有过错 是否会影响民事索赔?


   张丽指出,女司机的违法变道不会导致自己的民事赔偿降低。


   按照法律规定,女司机可就自己的受伤、误工等损失,向男司机要求民事索赔。


   张丽特别提出,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的先前过错行为,属于行政违法,道法会做出处罚给予评价;而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应区别开来,因此,在针对男司机提出民事索赔上,女司机的违法变道不会导致自己的民事赔偿降低。张丽举例,比如一个人辱骂对方被对方打伤,自己的辱骂行为不足以降低或减轻对方的民事赔偿。


   两人相互“别车” 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


   张丽表示,二人的行为远远达不到危险驾驶罪,也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距甚远。


   男司机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曝光: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相互别车的行为。女司机卢某对此提出并没有想去别张某的车。张丽表示,当然,这一说法以证据为准。


   对此行为的法律性质,网友讨论热烈,有不少网友发出疑问,两人的相互别车行为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张丽表示,所谓危险驾驶罪,指的是醉驾或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竞驶,也就是俗称的飙车。视频当中可以看到,两车当时速度并不是特别快。”张丽指出,二人的行为远远达不到危险驾驶罪。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丽表示,这是刑法当中的一个重罪,严重程度和故意杀人、爆炸罪等同等,同时又是另外一个著名的兜底罪,“两个人在道路上别一下车,和故意杀人、爆炸等等犯罪显然相距甚远。”

  张丽特别强调,现实生活中不宜对刑法解释予以扩大化。


   此外,别车行为如果违反道法,所涉司机还会面临道法的行政处罚。


   焦点3:网友人肉搜索涉嫌违法吗?


   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


   网友“人肉搜索” 有何法律后果


 “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 可能涉嫌侵权


   张丽分析,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


   男司机行车记录仪视频曝光后,舆情出现反转。网友开始“人肉搜索”女司机,甚至包括她个人隐私范畴的一些个人信息都被公开曝光。


   对此,张丽分析,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


   对于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张丽表示,二者区别在于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如果发布的是真实信息,但当中牵涉到个人隐私的,可能会对对方名誉造成影响的,构成民法上的名誉侵权,女司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而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污蔑对方的,则可能构成刑法上面的诽谤罪,“如果背后有推手存在,故意性则会更明显。”

  张丽又分析,不过,诽谤罪成立,还需要严重后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那事情也就是还停留在民事侵权责任上面。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能够用民法调整的,就不用刑法予以调整。


  事件动态  男司机车辆停在小区 车内安有儿童安全座椅


   成都商报讯(记者 梁梁)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位于琼楼路的某小区,见到了在娇子立交桥下暴打女司机的男子张某的车。这辆红色大众车安静地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坪上,车身上落着一层浮灰和几片落叶。


   记者看到,车内后排左侧座位上安装着一个儿童安全座椅,该车周身无擦挂痕迹。小区的多位住户均表示,从未和张某打过交道,也谈不上邻里关系如何。该小区的杨姓物管经理表示,业主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不便有更多评价。同时记者了解到,昨日,被打女司机卢某的哥哥已经从德国返回国内。目前,卢某的哥哥和家人商量后表示,暂时不再接受媒体采访。


   新华时评:一个成熟文明的汽车社会离不开法律和规则来纠错纠偏


   我国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很多城市快速步入汽车社会门槛。在城市中开车出行,碰到刮蹭等事故司空见惯。行车途中,意外难免,如何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关系到自己和他人的双重安全。手握方向盘时动不动就着急上火,跨越文明和法律的底线,一不小心就会“集小错而成大患”。因此,成都发生的这起恶性事件值得每一个“有车族”躬身自省,心中无戾气,行车才能安。


   “女司机被殴”事件的是非曲直并不难判断,当事人必须承担的后果自会由法律裁决。在后续的网络发酵中,一个危险的倾向应引起警觉:肆无忌惮的“人肉搜索”,侵犯当事人隐私,甚至捏造事实混淆是非,这种行为同样是在踩法律的红线,是一种网络空间的危险“野蛮驾驶”。


   公交车、出租车为赶时间常常野蛮超车、变道;飙车党深夜横行,既扰民更“玩命”;路口肆意加塞、远光灯使用不规范、喇叭摁起来没完……我们时常在城市中目击的道路交通乱象说明,在汽车社会刚刚起步的当代中国,与驾驶相关的文明素质仍有很多课要补。一个成熟、文明的汽车社会,离不开法律和规则来纠错纠偏,但更需要所有驾驶者在日常出行中对文明驾驶点滴践行、悉心维护,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汽车社会氛围。据新华社


   记者 张柄尧



  

  2015年05月07日 15:39  成都大学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