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严肃招聘工作纪律,提高学校公信度,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成委办[2004]7号)、《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成人发[2006]11号)及《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开招聘教学科研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要求,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以建立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严格在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确定公开招聘岗位和拟进人员员额。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五条 我校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凡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合格,愿意到我校工作并具备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
第二章 招聘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 制定招聘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 学校的招聘计划人数在编制控制数内;校内用人单位拟定的招聘计划人数须在本单位人员编制限额内。
(二) 重点招聘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适当招聘实验和工程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严格控制管理岗位人员的招聘。
(三) 优先招聘紧缺专业人员以及学校重点发展学科所需人员。
(四) 校内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新招聘人员。
第七条 各用人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包括所需人员的岗位及岗位职责、人数、招聘范围、招聘条件等,报人事处审核。
第八条 人事处审核后,编制招聘方案提请校务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招聘方案报成都市人事局审批后,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第三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条 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受理报名和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如发现报考者条件不符合我校网上公示的需求岗位条件或《报名表》填写不实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参考资格。
第十二条 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要求达到1:3以上,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成都市人事局同意后,可放宽至1:2。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由用人部门对相近岗位进行合并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考。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组建“成都大学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对学校补充工作人员公开考试的组织领导。(校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名单略)
第十四条 学校招聘教学科研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采取初试和复试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初试,采用由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把关,人事处牵头组织,各用人部门(以下称主考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方法进行。辅导员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进行初试。
(一) 主考部门考官小组一般由7-9名考官(总数为单数)组成,设1名主考官。考官原则上要求从各学院及部门相关专业的专家、学院党组织及行政领导中挑选,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考官总数的70%。
另设监督员1名,计分员1名,计时员兼联络员1名,候考室工作人员1名。各考核小组及工作人员名单须报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初试由各主考部门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考核:
1、试讲与现场答辩相结合。
2、专业理论测试(笔试)与试讲相结合。
3、面谈与试讲、现场答辩相结合。
4、专业理论测试(笔试)与操作测试相结合。
初试如有专业理论测试(笔试)的,主考部门必须在考试前向考生公示计分方式及初试成绩计算办法。
(三)试讲、答辩及操作测试要求现场评分,计分办法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加总平均后得出。
(四)在考核的同时,结合应聘者报名信息表及相关材料进行专业背景考评。专业背景考评得分与考核成绩按3:7比例计算初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得分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五)各主考部门应拟制初试组织方案,报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各主考部门确定的初试内容或面试试题应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成都市人事局的要求,参加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笔试,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1:6的比例确定参加学校的初试的人员。
初试方式为写作或专业理论测试与现场答辩相结合。当场评分(按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加总后平均,得出考生得分),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初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1:3的比例取确定参加复试的人员。
第十八条 各主考部门向学校聘用工作委员会上报初试成绩汇总、参加复试的人员名单、其自荐材料,并提交专业背景考评成绩评分表供聘用委员会复试参考。
第十九条 复试由“成都大学人员聘用委员会”组织。
(一) 复试方式为现场答辩,校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成员根据考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经历、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和思政表现独立审核评分。评分标准由校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定。
(二) 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加总后平均得出复试成绩。
第二十条 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6:4比例计算出考生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人员。
第五章 体检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进入体检、考核人员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和考核,并对其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体检应在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为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学校通知本人不予聘用。岗位空缺名额,经学校批准报成都市人事局同意后可按照该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第六章 聘用
第二十五条 按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拟聘人员由学校人事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校人事处报成都市人事局审核后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聘用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并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按成人发[2006]11号文规定,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该文件规定的应聘者、招聘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严格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应聘者、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考试等全过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将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荣誉称号、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以及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证的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进入成都大学,经成都市人事局同意后,可直接进行复试和体检、考核,合格者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成都大学校务会通过,报成都市人事局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大学200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即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成 都 大 学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