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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法治城市建设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念与方法
  来源:成都日报

2012年5月21日成都日报电子版http://www.cdrb.com.cn/html/2012-05/18/content_1585125.htm

 

    □成都大学 邓陕峡

 

    邓陕峡  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主要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研究》、成都市发改委十二五规划课题《基层治理机制研究》等科研项目。

 

    法治城市建设的实质在于将城市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将权力和权利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念与方法。构建法治城市建设测评体系,通过量化的方法来测评我市法治现状和法治程度是建设法治城市、构建法治政府的需要。

 

    法治城市建设测评体系应当具有科学性、导向性和一定的地方性。其作用在于两个层面:一方面通过指标体系对城市法治状况进行评估,为法治城市建设目标的细化与落实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测评体系,引导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公权力,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树立起规则之治的理念,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引导城市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衡量一个城市或地区法治的状况有很多指标和方法,如果我们把这种考量作为一种手段的话,那么背后必有一种法律理念的支撑。法治城市建设要确立法治城市建设的基本价值理念,并以此作为测评体系建立的出发点和准则。这个法律理念对于法治指数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效果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我认为至少应当包含两方面的法律理念和价值:一是从城市治理权力架构的进路出发,对政府行使权力的空间和范围进行规制和约束;二是从城市治理人权保障的进路出发,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鉴于此,成都市的法治城市建设测评体系的构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应当反映出法律理念的支撑  具有系统性

 

    法治城市建设的测评不仅仅以政府做了多少法律工作作为衡量标准,还要对城市的法治状态进行考量。所以测评必须体现出背后的法律理念,具有整体性与系统性。根据目前来看,我国各地的法治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整体性与系统性不足,所有法治建设目标的推动和工作的落实被层层分解成形式化和碎片式的工作要求和大致目标,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工作实施部门的主观评价及指标考核,最后整合成一个地区、一个市县区地方的法治建设绩效,并以主观的考核分数来排定法治建设的成效和业绩;所反映法律理念和价值的核心内容,比如地区法治化程度、公民参与的绩效、法治建设的社会评价绩效,以及法治价值理念导引下的对公权力制约和对私权利保障等法治建设的实质性目标往往被面上的工作所遮蔽和淡化。

  

    应当突出阶段建设重点  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中央依法治国方略,法治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而非一蹴而就的权宜之计。所以,在地方法治城市建设进程中应当设置阶段性目标,而阶段性目标的设置不可大而全,应根据每个阶段具体条件,结合城市法治建设长远目标,制定出阶段性目标。当然,每个阶段的目标要服务于长远目标,形成一个可持续的法治机制。所以,我认为当前我市的测评体系指标要体现出这个阶段的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

 

    同时,具体测评指标体系的设置要注重可操作性。在充分尊重法律工作的基本规律前提下,指标设置能实实在在考核一个地方法治发展情况,引导工作发展方向。但有些考核项目的考评难以进行,宁愿不设而不能乱设,而只要是能够考评的,不仅要对工作的量进行考评,还应当对工作的质予以考评。所以,考评指标要细化、要具有可操作性。

   

    应当充分突出民众参与    强调开放性

   

    测评体系要突出公民对法治城市建设的参与、作用和影响。我市的指标体系比较偏重法治部门对自身法治工作的推进所进行的项目分解,对公民、对法治建设参与主体和评价主体的作用和影响还不够,这可能使得体系变成了一个法治工作部门的自我主观的工作绩效评价,弱化了地方法治建设的社会价值评判功能和公民参与功能。所以,指标设置中要强调测评体系的开放性,体现出民众的广泛与充分参与。

  

    指标设置需考虑成本

   

     成本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这可以让测评体系指标的设置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提高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总之,法治城市的评价体系中的社会参与度、中立第三方测评的介入度、公民客观评价的广泛性以及评价体系设计的进一步科学化和合理化等都将逐步改变一个地方法治建设的质量和价值取向,真正达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人民参与法治建设,人民享有法治建设成果的目标。

 

 

  2012年05月21日 18:57  成都大学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