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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关于严禁乱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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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校字〔2006〕52号


各部处室、各学院、各办学点: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学校关于严禁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各部处室、各学院在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不得在规定收费项目外,另立项目对学生收取费用。
2. 各部处室、各学院不得在规定收费标准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 各部处室、各学院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必须实行报批制,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 严禁各部处室、各学院在学校计划财务处之外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对违反以上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单位,学校将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成 都 大 学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