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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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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处室:
  为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确保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订了《成都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试行),经二○○六年十月十一日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试行)

成 都 大 学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成都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保证职称评审的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和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评审标准和条件,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坚持全面考核、公正评价、平等竞争、择优晋升的原则,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根据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教学、科研、业务水平和履行现职务的实绩等方面情况进行任职资格评审,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

第三条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要充分体现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学校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搞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人员精干、充满活力的高校教师队伍。

第四条 评审组织的组建既要遵循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规定,又要坚持学科性、专业性、学术性的原则,使评聘工作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学科评议组和校评审委员会二级评审或推荐评审制度,校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其中我校无终审权的学科专业和职务需报四川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

第六条 教师系列学科评议组按学科专业分类设置。学科评议组原则上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至九名人员组成。评议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它专业技术系列由该学科带头人或专家兼任,其成员任期均为两年。学科评议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各单位推荐出的人员依据任职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与评议推荐,并向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七条 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具有高级职务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行政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成员由(各)学科评议组组长、相关专业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及专家和有关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组建办法进行组建)。评委会成员任期为三年。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我校有终审权的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我校无终审权的教师职务。

第八条 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职称改革与评审工作。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改工作办公室,主持校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协助各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搞好职务评审和职务推荐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和要求的在编在岗人员均可按下列程序参加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十条 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一般分为评审前的准备动员和个人申报、部门推荐、科研成果鉴定、学科评议组资格审查和评议推荐、校评委会评审审定或推荐评审、审批上报等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前应申报人主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职称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凡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除按规定免试外语的以外,均应参加人事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统考,且成绩合格。
2.科研成果送审。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按学校有关职称工作安排,提出申请和提交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著二至三件和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成果简介(各一式二份),由组织送审。个人申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过期所在单位和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科组评议推荐。学科评议组组长应委托学科组成员对相关专业的评审对象进行教学科研方面的情况介绍和学术评价。学科评议组成员应仔细审读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认真进行评议。评议应坚持条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如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被通过,校评委可拒绝受理。申报人对学科组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应向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经调查并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如情况属实可提请学科组复议一次。
学科评议组在评议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被评审对象获得的赞成票超过评议组应到人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学科评议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凡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和补投票,如有此类情况发生,表决无效。

第十三条 校评委会评审审定与推荐评审。各学科评议组组长应将学科组评议推荐评议意见或审议人员情况向校评委会报告,申报高级职务者应由申请人本人进行述职。校评委会委员要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表现、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在充分讨论,认真评议的基础上,本着“ 公正、准确、保密 ” 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校评审委员会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申请人获得实到评委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为通过。未到会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有此类情况发生,表决无效。

第十四条 审批与推荐上报。由职改办负责整理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结果,并经校务会审批后上报推荐或发任职通知。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在职称评审中,校评审委员会委员、各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参与职称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掌握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的各项组织纪律与规定。

第十六条 申报人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表格和提供评审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否则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同时,申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审委员会施加影响,干扰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在职称评审中,涉及到校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工作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时,当事人必须回避。凡未回避者,参与推荐评审的人员有权拒绝推荐评审,推荐评审结果作无效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