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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月末津贴发放条部分项目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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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在职教职工:

自参加工资财政直发和所有津贴上卡发放以来,计财处对月末津贴条的内容作了调整。为了方便各位教职工核对,现对月末津贴条中的部分项目加以说明。

1、月末津贴条中“直发工资应税”、“其他补贴应税”和“其他补贴”项目的说明:

(1)“直发工资应税”=直发工资条中的实发金额(因为代扣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和公积金不纳税 ),每月财政直发工资应与当月所有津贴加总后一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2)“其他补贴应税”为没有与津贴一同发放的应并入当月计税的收入;

(3)“其他补贴”为各部门、学院不定期发放的如监考等补贴。

2、月末津贴条中“计税所得额”和“代扣税”项目的说明:

(1)“计税所得额”是当月应计税的所有收入,其数额=月末津贴发放条中的“直发工资应税”+月末津贴的“应发合计”+“其他补贴应税”-“补扣公积金”(如新进人员补缴的公积金)

(2)“代扣税”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数额=(“计税所得额”-1600)*适用税率(见附表)

3、4月为调资后的第一个月,为方便各位教职工核对本人的增资情况,4月直发工资条已于4月初发放。故本次只发放4月津贴条和其他补贴明细表。






成都大学计财处
2007-5-10
附表: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说明:本表中“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指以每月计税所得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