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有上述情况的教职工,请携带相关资料与计财处综合科联系,我处将到龙泉地税局统一办理减免税申请。
相关资料如下: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联系人:明仪皓 电话:84616238
计财处
20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