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新闻网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9日
来稿单位审核 编辑
责编
各位职工:

学校工会为全校在职教职工购买了2008年度(保险期限为:2007年12月2日至2008年12月1日)医疗互助保险。2008年度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按市总工会规定均不再发给个人保单,为了做好本年度的保险理赔工作,校工会现将该保险报销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责期:2007年我校新进人员参加本次保险应执行30天的免责期(医疗观察期:2007年12月14日至2008年1月13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患病入院(含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出院时无论是否超过免责期,该保险不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符合成府发〖2000〗184号、成劳发〖2000〗203号和成劳发〖2000〗205号文件规定的,且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报销两次住院费。报销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1、首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60%报销,第二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30%报销;
2、纳入社保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社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首次住院报销60%,第二次住院报销30%;
3、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报销;
4、跨保险期限的报销应分别记次,并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除外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免责期内患病住院的;
2、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或不能出具社保或社保定点医院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单的;
3、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4、工伤、职业病、生育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
5、申报时限在社保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两个月的;
6、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7、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
8、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条件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

四、报销时应提供的资料
1、经校工会盖章的报销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证、死亡证或病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报销程序
我校在职职工出院时请先到校工会领取经校工会盖章的报销申请书,带上以上所述资料到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77号(成都市总工会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办理理赔事宜。
受理业务时间:周一至周四,理赔电话:87368215。

特此通知。

成都大学工会
20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