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新闻网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成大学生当“律师”,法院庭审进课堂

来源:经济政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0日
本网消息(经济政法学院 供稿)为配合“送法进校园”活动,成都大学学生首次参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四川师范大学开展的真实案件庭审教育活动。2008年10月28日上午9时整,由成都大学法律援助志愿者张耕、王莉娜、赵锋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校园法庭正式开庭,这起由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判的民事诉讼案件,是我校经济政法学院学生本年度所办理第一起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原告张娟于2008年3月2日在被告所经营的奥林保龄球馆进行体育娱乐消费,该场馆乒乓球场地地板为普通家用地砖而不具备运动防滑功能且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运动中,张娟滑倒在地,造成九级伤残的人身损害。在找店方多次商讨未果的情况下,她向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成都大学法律援助站的三名志愿者代表张娟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在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龄球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在馆内未设立警示标志是否合法这两方面。

原告代理人张耕和王莉娜认为,根据《合同法》、《消法》、《人身损害解释》的规定,球馆有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该责任不仅包含固有设施,还包括其提供的服务。该场馆的乒乓球馆地面是普通的家用光面瓷砖,不具备运动防滑功能,因此,球馆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消费者潜在的危险就是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在张娟受伤后球馆也只提供了医疗喷雾,并未实施合理的救护行为。据此,被告不能证明其合理、全面履行义务,理应承担因违约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本案是锦江区人民法院为“五五普法”活动以及“法律进校园”活动精挑细选的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件,为了向同学们呈现一场规范的庭审,代表原告方出庭的两名成都大学学生在庭审中用普通话陈述和辩论,并规范运用专业知识,在法律程序和实体上都做到精益求精,配合锦江区人民法院用真实的庭审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编辑 王霞 责编 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