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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制度的探讨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4日

本网消息(文/实习通讯员 胡莹)12月3日是经法学院“法律文化节”,同时为迎接我校三十周年校庆的来临,经济政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倪怀敏老师在2219教室展开了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讨。
刑事被害人的界定


刑事被害人是指生命、财产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集体或社会团体。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惩罚。刑事被害人分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直接被害人如:为报道事实真相而受到围攻的记者;间接被害人如:需要了解实情或因不能被报道而在某方面受到损失的群体。

刑事被害人刑事救助现状


中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据倪老师介绍: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却仅在40%—50%左右。换句话说,每年有200万左右的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困境。由于执行机制的不完备,赔偿很难执行。比如说:厦门市2005年立案受理的18起民事案件中仅有2件实际执行到位。而2006年的37件中仅有4件执行到位。其它地区的形势更糟糕:90%以上的法院条令成为了“法律白条”。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存在的法律缺陷


这些法律缺陷主要表现在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执行程序上。每年,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极少,许多案件回避精神伤害和精神赔偿等。倪老师为我们讲述了美国采用的有关的一些法律制度,许多条例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如:将赔偿作为一种刑种;国家和犯罪人一起来赔偿;从福利基金中抽出资金来赔偿刑事被害人等。

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这是对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的必要途径。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国家有义务帮助弱势群体,有责任保护人民。还向我们介绍了多种关于这方面的说法,如:命运说、社会保险说、社会福利说。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这里,倪老师在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构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想,希望能够对我国的立法和构建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制度上起到一定的借鉴和促进作用。一、国家补偿原则:及时补偿受害人;受偿时间有限;加害者不足以赔偿时,国家可进行补差性补偿;国家先补偿受害人,后追回补偿金。二、补偿的对象条件:除了已定的暴力性犯罪外,还应该有财产性犯罪。但如果是直接被害人和加害人是近亲属关系,则不应纳入救济范围。三、补偿程序管理机构最好是法院。四、补偿资金来源可以来自国家财政、犯罪分子的劳役所得、社会各界的捐助等。但是,国家最后应该追回补偿金。

结语


中国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注重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然而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这需要国家、政府和人民多方面的努力。

(编辑 王霞 责编 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