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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执行访问或学术交流任务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按照市外侨办、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成都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成外侨函【2016】61号)文件精神和中共成都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术交流合作出访计划进行报备的要求,现就我校因公出国(境)执行访问或学术交流任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校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含个人单独成团)须完成校内审批流程后,按团组归口管理单位向上级部门进行申报,完成相关因公出国(境)手续。
(二)因公出国(境)执行访问任务的团组必须提前3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报。
(三)因公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任务的团组必须提前2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备。
(四)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和相关表格可在成都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教师出境”板块浏览。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费用凭校内审批手续复印件、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复印件和中共成都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任务批件复印件进行核销。
(六)因公出国(境)团组须严格按照报批时间和路线执行公务。
(七)因公出国(境)团组须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交回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并提交团组总结。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