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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征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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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义务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缴的责任
我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为成都大学,扣缴单位负责人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所有教职工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实施部门为学校计财处。
三、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缴的范围
我校教职工的以下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
2、校内津贴
3、兼课教师酬金和任选课酬金
4、成人教育课时酬金
5、科研津贴
6、各类劳务费
7、其他津贴补贴
四、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缴的操作程序
1、工资和校内津贴由学校计财处直接在每月的工资和校内津贴中代扣代缴,在每月的校内津贴发放中反映。
2、行政兼课教师酬金、任选课酬金和“两课”教师兼课酬金由各系每月将酬金报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扣税后发放在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卡上。行政兼课教师酬金、任选课酬金和“两课”教师兼课酬金不得以现金形式从计财处领出。
3、成人教育课时酬金由各系和成教处每月将酬金报表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扣税后发放在教职工的工资卡上。成人教育的课时酬金不得以现金形式从计财处领出。
4、科研津贴由科研处将科研津贴报表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扣税后发放在教职工的工资卡上。科研津贴不得以现金形式从计财处领出。
5、其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校内津贴补贴等由人事处将发放表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扣税后发放在教职工的工资卡上。

附件:
1、成都大学各类津贴、补贴月报表
2、成都大学各类津贴、补贴月报表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