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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计划财务处报账制度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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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保证各部门、学院能及时安全地报账,特对校内财务报账制度作以下补充规定:
1.各部门、学院如需在计划财务处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且报账金额超过5000元,请于前一天将所报金额通知计划财务处相关科室;如未提前通知,将会耽误业务办理。
2.各部门、学院如需办理转帐支付业务,请准备好相关报销资料,由各部门、学院的同志到计划财务处办理。
3.为保证资金的安全,计划财务处将不对外单位同志办理报账业务,请各部门积极配合。
4.师范学院、学前教育学院、医护学院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业务,可由报账员代办,也可由学院的同志直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
本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成都大学计划财务处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