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新闻网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成都大学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和返还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6日
来稿单位审核 编辑
责编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历史原因,医护学院、师范学院和学前教育学院与校本部在党费收缴管理使用上还不统一,为此,现将我校党费收缴和返还有关规定强调如下,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认真执行。

一、党费的收缴

1.党费交纳的计算基数

在职人员:固定工资+活工资+116元(保留津贴)

离休干部:固定工资+活工资

退休人员:退休费

2.交纳党费的比例

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的,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交纳3%。

二、党费的返还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根据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可以将基层党组织上一年交纳的党费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各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员学习教育活动的专项经费,严禁挪作他用。

1.返还比例:离退休支部按每年收缴党费的50%返还,其余基层组织按上一年收缴党费的20%返还。

2.返还办法:当年只返还上年的活动经费。各基层组织根据开展党内活动实际发生或预计发生的费用(不超过规定比例),由基层党组织申请,并由支委全体成员签字,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再到计财处按规定程序领取或报销。

中共成都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