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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07年春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通知     川教资[2007] 01 号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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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人事处:

根据我省全面实施教师制度的工作安排,现就受理2007年春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材料要求

⒈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以及省上制定的《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⑴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⑵身份证影印件(一式一份);

⑶学历证书影印件(一式一份);

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影印件(一式一份);

⑹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⑺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

⑻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证书使用);

⑼《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免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但应提交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师职务、具有教育学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免提供《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但应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⒋各高等学校在报送本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材料时,应填写《四川省申请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凡经省教育厅依法委托的高等本科院校,对本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由本校组建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测试,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已组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本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和评议,学科(专业)组评议通过后,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凡未组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的学校和学科,其本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或者委托有关高等本科学校组建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请以上学校填写《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并务于4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便安排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三、办理时间

  今年春季的受理时间为4月1日---4月30日,请各高等学校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认定数据上报 各高等学校在证书编号获得后,应提供认定人员花名册的电子文档(可用Excel表格)。

   联系人;安锦阳 陈蓓

   联系电话:028-86138701 传真电话:028-86138703

附件一:四川省申请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
附件二: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的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受理 教师资格 申请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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