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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费补缴和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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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处室、学院:

因2006年7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资标准发生了变化,社保缴费基数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现就我校教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情况和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按照市社保局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起,教职工个人应补缴2006年7月—2007年4月缴费工资上调后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的差额。

二、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

因成都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上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也相应上调,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及个人缴费比例见下表:

险 种 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养老保险 1126元 4% 45.04元

医疗保险 965元 2% 19.30元

失业保险 965元 1% 9.65元

教职工缴费工资超过缴费基数的,按实际缴费工资扣缴社保费,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缴费工资低于缴费基数的,按缴费基数扣缴,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学校将从2007年6月起按调整后的社保基数标准扣缴教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并一次性扣缴个人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具体缴费新标准见“2007年6月直发工资发放条”,补缴金额见“2007年5月月末津贴发放条”。





人事处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