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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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7日
各处室、学院(部):

根据川价发[2008]178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2008年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精神,现将2007年——2008年两年办学、办班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时间安排:检查从9月20日至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检自查阶段(9月20日——10月8日)。各处室、学院(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自查和登记,针对查出的违规收费行为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并将相关的自查、整改措施等情况, 认真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9日之前上报学校监察处办公室,不认真自查上报的,将列为重点检查阶段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重点检查阶段(10月11日——11月20日)。各处室、学院(部)要在各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对有乱收费的有关科室、系实施重点检查,成都大学监查处和省上进行检查。
(三)处理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二、 自检自查内容:

(一) 是否严格按政策执行收费,是否存在超标准、超限额或另列项目乱收费,教科书是否严格按“审定”范围征订。
(二)书本费、讲义费是否据实结算,及时退补。
(三)学校收取政策性规定费用时,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是否违反规定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等其他费用的行为。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领导统一思想 , 提高认识, 切实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安排,细化责任分工。各部门、学院(部)领导要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认真组织安排,明确检查责任分工,加强对内部检查人员的督导,确保检查工作扎扎实实、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加强工作配合,注重检查效果。对检查中不认真自查,经举报存在乱收费现象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领导人员的责任。
在检查阶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对违规收费的举报。
举报电话:84616009 84616636
举报邮箱:E-mail: jwjc@cdu.edu.cn



监察处

200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