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安全有益的开展各项活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二条 我校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采取“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 管理措施:
1、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2、每名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前,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并签订《成都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个人安全承诺书》;须保证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实践活动开展前,学校、各学院团委须了解每名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的实践去向和时间安排。
4、组织学生外出社会实践活动,要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订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5、未经组织实践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践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6、 若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已批准的社会实践活动要根据上级组织的具体通知安排延期或取消。
7、假期中,校团委安排专人值班,协调各部门工作并协助处理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 安全教育:
1、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在实践活动开始前,各单位要组织召开各级安全教育大会及相关培训活动,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向每位学生明确告之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
2、各单位针对实践服务地的实际情况邀请医务人员等专业人士对服务团队成员进行必要的急救须知等安全培训,教育学生在外出社会实践时要配置常用救护药品。
第五条 应急措施:
学生实践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指导老师或学院相关负责人;指导老师及学院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同时报校团委备案。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六条 事故处理:
学生在社会实践期间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据教育部令第 12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年 9 月 1 日生效)处理。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所有校级实践团队和省级实践团队申报由学院根据要求进行申报,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报校团委。
第八条 申报校级和省级实践团队均要有1-2名带队教师带队指导,没有带队教师的团队不予以审批。
第九条 所有申报的社会实践活动申请时要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第十条 除以上团队之外,由学院、班级、个人自行组织的社会实践团队均须征得分团委书记及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并落实具体负责人,所有材料需报分团委备案。申报材料参照校级团队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联系人制度,各实践队伍在出发、到达、返回及如遇突发事件,都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学院领导和学校团委。
第四章 安全管理工作划分
第十二条 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由成都大学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校团委负责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各学院团委协助配合校团委,负责本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团委实践部具体负责:
1、组织安排校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
2、协助各学院开展院级学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
3、统计了解校级学生社会实践队伍去向及计划安排、保险购买情况等相关事项;
4、假期安排专人值班,处理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各种突发事项,并统计备案;如遇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
第十四条 各学院团委具体负责
1、了解本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去向及计划安排,了解学生身体状况、保险购买情况等相关事宜,有特殊情况者,及时报校团委实践部备案;
2、做好与社会实践团队指导老师的沟通交流工作,督促指导老师给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相应的指导帮助,了解学生实践进展情况;
3、做好与学生辅导员老师的沟通交流工作,督促辅导员了解学生状况,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及学院相应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及时了解反馈学生动态;
4、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交流工作,让家长了解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状况,配合学校工作,给与学生相应的指导和教育;
5、组织安排本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
6、及时处理学生实践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备案;
7、配合学校开展学生社会实践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责任:
1、社会实践前期必须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培训;
2、认真学习社会实践培训课程,了解常见事故的处理程序;
3、实践前征求家长同意,签订《成都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个人安全承诺书》,保证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实践过程中服从领导,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实践过程中,要自觉保护及同伴的生命财产安全,出现问题及时汇报,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做违法乱纪和有损学校形象的事情;敢于指正身边同学实践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
5、如遇突发事件,及时与指导老师或学院相关负责人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7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