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新闻网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4日
全校教职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成都大学是我校每一位教职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由计划财务处依法代为执行,按法律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每年由学校统一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纳税义务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扣缴涉及每一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大家对此都非常关心,为了让全校教职工更清楚地了解个人所得税扣缴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相关法律法规公布于计财处网页。如有疑问,还可咨询龙泉地税局综合科(电话:84846410 联系人:刘老师 杨老师)。

计划财务处
20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