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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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5日
全校教职工:

接龙泉税务局通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的税法规定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请我校2009年全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尽快到龙泉政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龙泉政务中心地址:龙泉驿区洪升路11号(音乐广场龙翔酒店背后)。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取得的税法规定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多处取得收入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各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科研酬金、劳务报酬、股票收益、房屋转让或租赁、银行利息等收入。我校凡符合上述情况者,请合并计算并尽快向龙泉地税分局办理自行申报。自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

学校发放的工资卡工资及校内津贴发放数额及缴税情况可到计财处网站“工资查询”栏目进行查询,其他来源的收入由个人自行申报。

2、申报途径

纳税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报,须携带纳税人本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协议)到龙泉政务中心自行申报。成都大学税务登记证号:51011245075458X

如果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申报时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证照。 “授权委托书”中包括: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应注明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被委托人为中介机构的,应盖中介机构印章。
注:对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如出现申报不实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发生,法律责任仍应由纳税人承担。

3、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计财处
 
                    2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