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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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各学院(办学点):

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0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审核及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开展报送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工作。

申请学生与学校填制《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到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送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各学院应督促入伍学生及时办理审核手续并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及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寄、送到学校。具体报送材料安排如下:

一、办理对象
今年办理对象包括2010年参军入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翌年毕业生,以及部分今年才取得毕业证和漏报、错报的2009年入伍的当年毕业生。

二、报送材料
1、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补报2009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电子版与纸质版)
4、补报2009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电子版与纸质版)
5、2010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电子版与纸质版)
6、2010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电子版与纸质版)

三、注意事项及报送要求
1、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只计算最后学历的学习年限,即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只计算其在本科、硕士、高职、第二学位阶段的在校学习时间。
2、服兵役毕业生中,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学生不包括在补偿或代偿范围内。
3、每学年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际缴纳学费或实际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偿或代偿。在计算年限内的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或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按规定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总金额,学生可根据就高的原则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但二者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且选定后不可变更。学生在填写《申请表》时,必须注明是申请补偿学费还是代偿贷款。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金额相同时,建议办理学费补偿方式,以简化工作程序。
《申请表》中“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即是财政将补偿学生学费的金额。应包含学生欠缴学校的学费,不含按政策免除的学费(如汶川地震特别资助免除的一学年学费)。
请各学院认真开展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相关工作。《申请表》数据必须严格按规定填报和审核。各学院报送的电子表格中的人数、金额等,不能出现非数字格式。特别要注意:申请补偿学费还是代偿贷款只能二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学生不包括在补偿或代偿范围内。另外,填制《明细表》时注意“填表注意事项”的要求。

四、报送时间、地点
请在2011年2月25日前将第二项中所述的材料报送至成都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6教6209办公室)。
请各学院做好相关宣传核实工作,督促学生或学生家长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以免影响学生学费补偿的申请发放。
咨询电话:84616613

成都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1月5日


附件:
1、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报送明细表和汇总表(4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