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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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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师生员工: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按照《成都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办法》相关规定,学校于2023年10月19日起对校园电瓶车行驶、停放进行规范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要求

1. 校园电子凭证办理:2023年10月19日—11月13日,每周二、三、四下午14:00—18:00,周六9:00—16:00。拥有个人电动自行车的师生按照《成都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相关流程,经所在部门、学院审核后,持居民身份证、审核表、承诺书原件,携本人电动自行车(牌照齐全)到保卫处警务服务中心(行政保障中心A区负一楼,咨询电话:84616110),经查验合格后安装校园电子凭证。(电动摩托车及排量150CC以下的摩托车经交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到保卫处办理校园电子凭证。)

2. 11月13日后原则上将不再办理学生电瓶车校园电子凭证,未安装校园电子凭证的车辆从11月13日起禁止在校园停放及行驶;150CC以上的摩托车禁止在校园行驶。


二、停放秩序

师生员工自有的相关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内停放;校园专用共享单车、助力车须在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区和办公区周边划定的停车区域内规范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三、违规处理

学校将依法依规做好校园交通管理。对劝阻和制止无效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伪造、变造牌照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校园通行权限的。

2. 私自转让、售卖、出借车辆校园通行证的,或为他人违规办理校园通行证提供虚假材料的。

3. 超速行驶、违规载人、逆向行驶的。

4.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入楼入室。

5. 在教学区、办公区、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源充电的。因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发生燃烧、爆炸等安全事件,由车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请相互转告,感谢师生员工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附件:成大保卫〔2023〕5号关于印发《成都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pdf




成都大学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