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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文:刘世炜 张清薇 来稿单位审核:成都日报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刘世炜 张清薇
来稿单位审核 成都日报 编辑 赵佳
责编 吕佳

原文链接:

https://www.cdrb.com.cn/epaper/cdrbpc/202503/13/c146262.html


原文如下:


中国的发展惠及世界,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要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此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强调,“在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上勇争先”“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不断拓展国际合作空间”。


如何理解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是以规制、规则、标准开放为主的开放,具有全面、系统、稳定特征,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大国竞争日趋激烈,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找准高水平开放的着力点,锲而不舍推进制度型开放,进一步释放制度红利和经贸合作潜力。


深刻理解制度型开放的重大意义


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这是党中央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概念;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出部署,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制度型开放是未来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核心所在,是持续发挥以开放促改革重要作用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对外开放工作,明确提出“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等重要论断。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型开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科学指引。


是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核心指向。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所涉及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前所未有。推进兼具改革属性和开放属性的制度型开放,要求修订和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创新国内体制机制,与国际规则协调对接。这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是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推动制度型开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营造更具制度优势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减少造成国际国内市场分割的各类障碍,对接国际高标准环境保护规则,构建更加具有可持续性的产业体系;有利于优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


是重塑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必然要求。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新热点。推进制度型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向着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合理的方向发展,能够有效提升我国在重塑全球规则和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在全球治理变革中展现大国担当。


准确把握制度型开放的实践要求


从概念上来讲,制度型开放是一国从边境开放向边境内开放的拓展、延伸和深化,是各国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对接和协调,主要强调各国制度体系的融合性和兼容性。换言之,制度型开放就是通过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的国内外衔接,实现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开放。具体而言,制度型开放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度型开放是更高水平的开放。制度型开放不只是通过完善制度、规则等来提升我国开放发展水平,还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内外贸一体化中不断提高国内大循环水平;不是就开放论开放,而是通过制度型开放,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二,制度型开放是更高层次的开放。制度型开放不仅通过放宽市场准入等降低边界准入门槛,还通过改革创新促进国内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因此,围绕产业链发展探索系统集成制度创新,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成为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内容。第三,制度型开放是更宽领域的开放。制度型开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扩大服务业领域的开放,而服务业开放与制造业开放的最大差异在于其监管边界不同,后者通常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监管,前者主要表现为境内的规制和管理。这就要求开放举措要由边境开放向境内开放延伸,特别是要扩大金融、保险、咨询、电信、医疗、教育、养老等服务领域的开放。


综上,相较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制度型开放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构建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相协调的国内规则和制度体系;二是通过在国内实施一系列系统性制度创新,逐渐引领全球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制定,深度融入并重塑全球经贸规则。对此,在实践中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可从以下3个方面发力。


一是积极对标和参与制定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方面,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推动构建新型价值链合作机制,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的全球公共产品属性,推进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规划、机制与国际接轨;维护WTO在多边机制中的作用,利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合作机制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开展相关议题的多边谈判,努力在争端解决机制、竞争政策、服务业开放等领域扩大共识。


二是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修订完善与数字贸易、竞争中立、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规则相关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与制度型开放和一流营商环境要求相适应的法规体系;深化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推动海关制度创新、缩减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稳步实施全生命周期式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自主开放,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深化援外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全链条管理。


三是积极构建和推广高能级对外开放试点平台。坚决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努力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加快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合规机制,推进各类双边和区域经贸协定的谈判、签署和升级,优化开放合作环境;主动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相关条款要求,积极与各缔约方沟通磋商,推进相关领域政策调整和修立法工作,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作者单位: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赵佳责编:吕佳